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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CHO)系列课程之《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阶梯程式》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阶梯程式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以及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的提高,员工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发的态势。深圳市2008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42815宗,2009年37284宗,2010年32051宗。2013年,广州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399件,深圳12041件,东莞11091件。企业与员工对簿公堂,既伤害了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起的感情,也耗费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大量精力,也给企业造成多方面的损失。劳动争议是法律实务最复杂的一类案件之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规定、各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众多,而且时时更新,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本课程将从精彩典型案例分享出发,导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点,帮助学员学习理解法院特别是深圳法院对于一些常见的典型劳资纠纷的判决思路和法律依据,为企业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预防劳资纠纷、应对劳动争议提供实战经验指导。整个教学过程将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指导企业如何应对类似纠纷、互动提问交流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实现与企业劳资工作的对接。学习本课程将会极大地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思维,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最大限度的预防劳动争议纠纷。

授 课 老 师:

 

梁硕南 中国劳动人事网创办人兼总裁

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主任兼首席劳动法咨询师、培训师;中国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创建人兼CEO;珠三角劳动法务与人力资源联谊会创始人兼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广州培训师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劳动人事律师网和深圳律师网首席劳动法顾问;中国人力资源培训网和劳动法律培训网首席培训师。

梁老师的主要著作有《劳动合同甲方乙方—用人单位权益维护VS劳动者职场维权》、《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数十部(篇),主编《劳动人事法律指南》杂志。

课 程 大 纲: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的关系

二、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政策

三、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及二倍工资的支付是否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案例二: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案例三: 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案例四: 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资?

案例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案例六: 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2. 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设计

案例七: 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以便企业灵活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减少争议发生和用工成本?

案例八: 劳动合同中关于“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九: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什么?可否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3.试用期条款的设计

案例十: 如何约定试用期限和录用条件,以避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案例十一: 如何理解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能否运用用工自主权单方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
   案例十二: 员工不服从调岗、调地点的安排,企业能否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作违规违纪处理?
   案例十三: 如何确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时,能否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同时调整员工的薪酬?

案例十四: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案例十五: 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提前让劳动者离职? 劳动者能否撤回或撤销辞职申请?

案例十六: 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案例十七: 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第二次到期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案例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作为深圳的企业如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例十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案例二十: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何计算?哪些情形工资封顶?哪些情形工龄封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

案例二十一: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先培训或调岗、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与员工先行协商、经济性裁员没有依法履行裁员程序等情形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

四、劳动基准法(工时、休假、工资)

案例二十二:  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假期如何支付工资?

案例二十三: 年休假天数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或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二十四:  年休假如何计算和起算?用人单位如何计算新进职工年休假天数及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案例二十五: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如何计算其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二十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二十七: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否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能否约定计件工资总额依法折算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视同计件工资总额包含了加班工资?

案例二十八: 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二十九: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何支付工资(3倍?4倍?)

案例三十: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女职工未婚怀孕或生育的,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是否享受流产假或生育假?

五、劳动规章制度

案例三十一: 如何履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直接与工会协商决定是否有效?

案例三十二: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一定要备案?向什么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已备案的规章制度是否一定有效?

案例三十三: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

案例三十四: 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三十五: 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末位淘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三十六: 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规定是否有效?

案例三十七: 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者存在学历或履历虚假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规定是否有效?

案例三十八: 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谓严重失职?何谓重大损害?“严重”和“重大”由谁说了算?

案例三十九: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可否再规定对劳动者违纪罚款的内容?

参 与 人 员:

 

  • 致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力资源副总/总监/经理等各级HR 人员;

  • 企业中负责团队管理的各级管理者

     

时 间 地 点:

 

  • 时间:2016年3月20日 (星期日)8:30--17:00

  •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科苑南路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二楼中信教室

报 名 咨 询:

 

  •  联系电话:0755-86581201,13480188797  沈老师

  • 学    费: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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